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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抗辩的情形有哪些

文** 湖南-长沙 合同违约咨询 2025.10.29 03:51:43 334人阅读

合同违约抗辩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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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且无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在这种合同里,双方的履行义务相互关联,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另一方可行使该权利拒绝相应履行,以此保障自身权益,像常见的即时交易场景就可能涉及。
(2)先履行抗辩权存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当,后履行方的履行条件未成就,有权拒绝先履行方的相应请求,这体现了合同履行的公平性和有序性。
(3)不安抗辩权是为保护先履行债务一方的利益而设。当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恶化、逃避债务等情形,可暂时中止履行。若对方提供担保则恢复履行,否则可解除合同,避免先履行方遭受损失。

提醒:行使合同违约抗辩权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确切证据,不同的抗辩权适用情形不同,建议遇到具体案情时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29 06:4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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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到合同违约时,若处于同时履行情况,当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可直接拒绝其相应履行请求,以保障自身权益,就像买卖同时进行,对方不交货自己就不付款。
(二)若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后履行方应果断拒绝其相应请求,如先供货后付款,供货质量不符就拒付货款。
(三)当先履行债务一方发现对方有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等情况,要有确切证据并及时中止履行,对方提供担保则恢复履行,未恢复且无担保可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25-10-29 06:26: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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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抗辩有三种情形: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无先后履行顺序,若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另一方有权拒绝相应履行请求。如买卖同时进行,一方未交货,另一方可不付款。
2.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有先后顺序,先履行方未履行或不符约定,后履行方可拒绝对应请求。如先供货后付款,供货质量不达标,购货方可拒付。
3.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有证据证明对方经营差、逃债等,可中止履行。对方提供担保应恢复,未恢复且无担保可解约。

2025-10-29 05:35: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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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违约抗辩情形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合同履行抗辩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无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当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另一方有权拒绝相应履行请求,像买卖同时交货付款,一方未交货另一方拒付货款。先履行抗辩权针对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后履行方有权拒绝相应请求,如先供货后付款,供货方未按质供货,购货方可拒付货款。不安抗辩权赋予先履行债务一方权利,若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可中止履行,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恢复履行,未恢复且未提供担保可解除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遇到相关问题难以判断是否适用这些抗辩权,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9 04:23: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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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抗辩情形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无先后履行顺序情况,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时,另一方有权拒绝相应履行请求,像买卖双方同时交货付款,一方未交货另一方可拒付货款。先履行抗辩权用于双务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后履行方有权拒绝相应请求,如先供货后付款,供货方未按质供货,购货方可拒付货款。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债务方有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恶化等情形时可中止履行,对方提供担保应恢复履行,未恢复且未提供担保可解除合同。

解决措施与建议:
1.交易双方应明确合同履行顺序和要求,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
2.行使抗辩权时要保留好相关证据,确保自身权益。
3.若出现纠纷,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2025-10-29 04:22:39 回复

您好,关于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的含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是什么意思《合同法》第68、69条的规定反映的是不安抗辩权的问题。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向另一方先为给付,当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明显减少或恶化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时,应当先为给付的一方可以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拒绝履行其义务。其又称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归于消灭。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三项要件:一,双务合同的双方的债务的履行时间不同,一个在先,一个在后,如果是同时履行,则只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三,对方财产明显减少,有可能影响其给付义务的履行。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都是在双务合同中运用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为善意签约人提供了一种自我保护,同时在宏观上具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功能,但两者是不能等同。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的区别有哪些在审判实践中,对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较难区分,因此有必要对两者进行比较。1、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相反,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存在先后之分。若没有履行时间的先后顺序,则仅仅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则不会发生不安抗辩权的余地。正是因为如此,故而法律将行使不安抗辩的权利赋予先行履行的一方,而对方则无权行使。但具体到明示预期违约上,该制度主要是涉及不安抗辩制度所不能包容的内容,即不安抗辩的适用条件之一是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或出现其他不能履约的恶化情况,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而明示预期违约则是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这里无履行债务时间的先后之别。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预期违约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且是具有确切证据;而预期违约不限于此,明示的预期违约非常好理解,对于默示预期违约其所依据的情况主要有:一、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没有能力履约;二、商业信用不佳,有不能履约的危险;三、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有违约之危险。4、法律救济方法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债权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对待给付,但若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则债权人仍需履约,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则债权人可解除合同。默示预期违约则规定在对方不提供履约保证时,债权人可选择解除合同或不解除合同,同时也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5、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上不同。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明确向另一方作出其将届期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从主观上以某种积极行为侵害对方的期待债权,其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在默示预期违约中,债务人是以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主要债务,它是以债务人不按期提供履行保证为要件,虽未明确向对方传达该意思,但其行为可看出债务人是不能按时履约的,此也表明债务人主观上存有过错。而不安抗辩权,其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只要其财产或其经营在缔约后明显恶化并导致难为对待给付的危险即可,不就其何种原因所引起。从我国《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4种情况上可看出不安抗辩权基本上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而与不安抗辩权相联系的《合同法》第69条所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上,则与《合同法》第108条即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则基本相同。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是什么意思《合同法》第68、69条的规定反映的是不安抗辩权的问题。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向另一方先为给付,当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明显减少或恶化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时,应当先为给付的一方可以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拒绝履行其义务。其又称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归于消灭。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三项要件:一,双务合同的双方的债务的履行时间不同,一个在先,一个在后,如果是同时履行,则只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三,对方财产明显减少,有可能影响其给付义务的履行。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都是在双务合同中运用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为善意签约人提供了一种自我保护,同时在宏观上具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功能,但两者是不能等同。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的区别有哪些在审判实践中,对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较难区分,因此有必要对两者进行比较。1、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相反,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存在先后之分。若没有履行时间的先后顺序,则仅仅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则不会发生不安抗辩权的余地。正是因为如此,故而法律将行使不安抗辩的权利赋予先行履行的一方,而对方则无权行使。但具体到明示预期违约上,该制度主要是涉及不安抗辩制度所不能包容的内容,即不安抗辩的适用条件之一是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或出现其他不能履约的恶化情况,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而明示预期违约则是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这里无履行债务时间的先后之别。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预期违约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且是具有确切证据;而预期违约不限于此,明示的预期违约非常好理解,对于默示预期违约其所依据的情况主要有:一、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没有能力履约;二、商业信用不佳,有不能履约的危险;三、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有违约之危险。4、法律救济方法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债权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对待给付,但若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则债权人仍需履约,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则债权人可解除合同。默示预期违约则规定在对方不提供履约保证时,债权人可选择解除合同或不解除合同,同时也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5、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上不同。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明确向另一方作出其将届期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从主观上以某种积极行为侵害对方的期待债权,其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在默示预期违约中,债务人是以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主要债务,它是以债务人不按期提供履行保证为要件,虽未明确向对方传达该意思,但其行为可看出债务人是不能按时履约的,此也表明债务人主观上存有过错。而不安抗辩权,其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只要其财产或其经营在缔约后明显恶化并导致难为对待给付的危险即可,不就其何种原因所引起。从我国《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4种情况上可看出不安抗辩权基本上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而与不安抗辩权相联系的《合同法》第69条所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上,则与《合同法》第108条即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则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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