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的上级部门进行投诉反映,要求其依法处理。
(二)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可通过与相关单位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按照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可先尝试协商,若协商无果,可依据服务合同约定申请人民调解或提起民事诉讼。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可先自行协商,也可请行业协会等第三方调解,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可先通过协商或请村委会调解,调解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四)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六)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七)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八)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九)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1.不是所有劳动争议都能仲裁。像请求社保机构发社保金、房改产生的公房转让等纠纷,不在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内。
2.劳动仲裁一般受理劳动合同、工资、社保等劳动关系纠纷,上述情况不属于此类。
3.遇到这些不能仲裁的情况,当事人要根据实际情况找其他途径解决。
结论:
并非所有劳动争议都能仲裁,部分纠纷如请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社保金纠纷等不在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内,应寻求其他途径处理。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受理的多是劳动关系里关于劳动合同、工资、社保等方面的纠纷。但像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等特定类型纠纷,不在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这是因为这些纠纷的性质和涉及的法律关系与一般劳动争议有所不同。所以,当遇到这类不在仲裁范围内的纠纷时,不能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他合适途径处理。如果大家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纠纷,不确定如何处理,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有效的解决方案。
并非所有劳动争议都能通过仲裁解决。像劳动者请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社保金、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对伤残或职业病鉴定结论的异议、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都不在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内。劳动仲裁一般受理劳动关系中的劳动合同、工资、社保等纠纷。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遇到不在劳动仲裁受案范围的纠纷,当事人应先明确纠纷性质。
2.若涉及社保金发放问题,可向社保经办机构咨询或申诉。
3.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或民事诉讼解决。
4.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按相关鉴定程序规定处理。
5.其他类型纠纷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协商、调解、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
专业解答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判定无管辖权我们所熟知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乃是专门承担处理劳资纠纷职责的专业机构。其所管控的管控范畴,涵盖了所有在本地区域发生的劳资纠纷。依据现行有效的《劳动仲裁法》规定,对于任何劳资纷争案件,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管辖。
专业解答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的法律法规主要包含哪些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核心部分包括:关于劳动争议的详细阐述、多种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方法,以及相应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与调解协议的规定,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保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范围,对仲裁员资格要求的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问题,仲裁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仲裁申请书的书写规范,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员的回避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专业解答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区别在何处通常来讲,劳动局与劳动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差异颇多,其中最为关键性的区别在于其各自所承担的职能存在显著差别。劳动局的核心任务包括落实并执行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实施对劳动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则集中在对各类劳动争议进行公正且权威的仲裁裁决上。
专业解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地区所发生的劳动争议拥有专属管辖权。而对于劳动争议的地域管辖方面,则明确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审理和裁决。若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则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
专业解答现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主要修订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进行了全新的修改与完善,主要涵盖以下几个重要方面:首先,关于申请时效期的延长。此次修订将原先仅有的60天申请时效期延长至整整一年,从而更加有效地保障了广大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求权利;其次,关于受理期限的缩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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