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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竞业限制的规定不包括哪些情形

赵* 天津-西青区 劳动合同咨询 2025.10.17 11:48:08 373人阅读

劳动合同竞业限制的规定不包括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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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由于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不用受竞业限制约束。普通劳动者可正常选择职业,无需顾虑竞业限制问题。
(二)未约定经济补偿时,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却没约定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义务后能要求补偿。若单位长时间不支付,劳动者可解除限制约定。
(三)超过竞业限制期限,因竞业限制期限不能超二年,超过此期限就不再受约束,劳动者可自由择业。
(四)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用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025-10-17 18:2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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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保密人员:普通劳动者不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等保密事项,不用受竞业限制约束。

2.未约定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却没约定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义务后可要求补偿,单位长期不支付,劳动者可解除约定。

3.超限制期限:竞业限制期限超二年,就不再受约束。

4.单位违法解约: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025-10-17 17:10: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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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合同竞业限制规定不涵盖非负有保密义务人员、未约定经济补偿且单位长期不支付、超过竞业限制期限、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
法律解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是对接触商业秘密等的特定人员的约束。非负有保密义务人员因不涉及企业保密事项,自然无需受竞业限制约束。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却未约定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义务后可要求补偿,单位长期不支付时,劳动者能解除限制约定。同时,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为二年,超过此期限则不再受限。另外,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若大家在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7 16:0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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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竞业限制规定不包括非负有保密义务人员、未约定经济补偿、超过竞业限制期限、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

对于非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由于普通劳动者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自然无需受竞业限制约束。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却未约定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义务后可要求补偿,单位长期不支付,劳动者能解除限制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超过该期限则不再受约束。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无需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用人单位应准确界定负有保密义务人员范围,避免对非相关人员设置竞业限制。
2.约定竞业限制时,明确经济补偿条款并按时支付。
3.严格遵守竞业限制期限规定。
4.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避免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025-10-17 14:30: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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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非负有保密义务人员无需受竞业限制约束,因为普通劳动者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让其受限制不合理。
(2)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却未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义务后可要求补偿,单位长期不支付时,劳动者能解除限制约定,这保障了劳动者权益。
(3)竞业限制期限有上限,不得超过二年,超过该期限就不再受约束,避免对劳动者就业过度限制。
(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需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这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一种制约。

提醒:劳动者遇到竞业限制相关问题时,需仔细查看合同约定及自身情况。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10-17 13:39:05 回复

廖某被A公司录用为销售经理,在入职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公司与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注明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并入工资中每月发放。2年后,廖某提出离职,公司在其离职后以补偿金已在工资中发放为由不予支付补偿金。对此廖某只是口头,然后默默离开。2个月后,A公司在得知廖某加入竞争对手公司并为竞争对手拿下一个大单后,对廖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廖某赔偿经济损失。那么,请问:1、A公司与廖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A公司提起的劳动仲裁是否成立3、对于竞业限制期内的离职员工该如何真正做到“限制”呢【案例解析】1、A公司与廖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A公司与廖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约定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司法实践中对该约定是否有效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对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也不同。不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明确规定给予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只能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案例中的约定明显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法律效力。2、A公司提起的劳动仲裁是否成立A公司提起的劳动仲裁不成立。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的补偿,系员工离职后方产生的补偿费用,属于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具有补偿金性质。案例中A公司并没有在廖某离职后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A公司没有承担支付补偿金义务,相应也不享有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权利。3、对于竞业限制期内的离职员工该如何真正做到“限制”呢为了达到在竞业限制期内真正做到“限制”离职员工,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与相关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离职后一旦出现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用人单位应当积极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以达到惩罚劳动者不诚信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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