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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否有效

王** 内蒙古-阿拉善盟 社保纠纷咨询 2025.10.13 15:00:38 459人阅读

职工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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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效。这是因为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且涉及职工个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此类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都有缴纳社保费的义务,职工自愿放弃的约定不能免除单位法定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用人单位应严格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不可通过让职工签订放弃协议逃避责任。
2.职工要增强法律意识,认识到社保权益的重要性,不轻易签订放弃社保协议。
3.劳动行政部门加强监管,对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单位及时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2025-10-13 17:3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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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具有强制性,且涉及职工个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2)职工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按照《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和个人都有缴纳社保费的义务,职工自愿放弃的约定不能免除单位法定责任。
(3)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职工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会罚款。
(4)这种自愿放弃社保协议自始无效,对双方无法律约束力。

提醒:
职工不要轻易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13 17:14: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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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应了解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效,不能因一时利益签订该协议,要重视自身社保权益。
(二)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不能让职工签订放弃社保协议来逃避责任。
(三)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职工可收集证据,如工资条、工作证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还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025-10-13 16:22: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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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签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效。给职工交社保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有强制性,关乎个人和公共利益。

2.这类协议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社会保险法》规定单位和个人都要交社保费,职工放弃也不能免单位责任。

3.单位没依法交社保,职工可解除合同并获补偿。劳动部门会责令改正,不改会罚款。此协议自始无效,无法律约束力。

2025-10-13 15:43: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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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职工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效。
法律解析: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这不仅关乎职工个人权益,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都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职工即便自愿放弃社保,此约定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职工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会处以罚款。因此,自愿放弃社保协议自始无效,不具法律约束力。如果遇到与社保协议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3 15:05:06 回复

企业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现在已成为一个社会常识。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往往不为企业员工缴纳任何社保。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有些企业主自以为想到了“高招”“良方”,那就是在入职时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自愿放弃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以为这样就可以巧妙规避法律规定。其实这些企业的做法并不高明,也可以说是自作聪明,这样的声明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员工在在职时可能屈从于压力,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一旦离职,员工同样可以要求企业为自己补缴社保,那一纸保证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并不能达到企业主当初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规定看,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企业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放弃单位为自己购买社保这是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同样有些劳动者认为自己是到外地打工,社会保险自己享受不到,要求公司将社保折算成现金和工资一起发放给自己,公司认为员工纯粹自愿,甚至还可以少支出部分费用,也乐得这样做,其实这也是无效行为,因为按法律规定,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不得放弃缴纳,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一旦查实有这样的行为,作为企业必定会受到行政处罚,因此企业这样做也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企业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现在已成为一个社会常识。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往往不为企业员工缴纳任何社保。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有些企业主自以为想到了“高招”“良方”,那就是在入职时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自愿放弃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以为这样就可以巧妙规避法律规定。其实这些企业的做法并不高明,也可以说是自作聪明,这样的声明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员工在在职时可能屈从于压力,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一旦离职,员工同样可以要求企业为自己补缴社保,那一纸保证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并不能达到企业主当初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规定看,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企业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放弃单位为自己购买社保这是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同样有些劳动者认为自己是到外地打工,社会保险自己享受不到,要求公司将社保折算成现金和工资一起发放给自己,公司认为员工纯粹自愿,甚至还可以少支出部分费用,也乐得这样做,其实这也是无效行为,因为按法律规定,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不得放弃缴纳,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一旦查实有这样的行为,作为企业必定会受到行政处罚,因此企业这样做也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企业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现在已成为一个社会常识。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往往不为企业员工缴纳任何社保。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有些企业主自以为想到了“高招”“良方”,那就是在入职时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自愿放弃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以为这样就可以巧妙规避法律规定。其实这些企业的做法并不高明,也可以说是自作聪明,这样的声明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员工在在职时可能屈从于压力,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一旦离职,员工同样可以要求企业为自己补缴社保,那一纸保证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并不能达到企业主当初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规定看,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企业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放弃单位为自己购买社保这是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同样有些劳动者认为自己是到外地打工,社会保险自己享受不到,要求公司将社保折算成现金和工资一起发放给自己,公司认为员工纯粹自愿,甚至还可以少支出部分费用,也乐得这样做,其实这也是无效行为,因为按法律规定,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不得放弃缴纳,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一旦查实有这样的行为,作为企业必定会受到行政处罚,因此企业这样做也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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