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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份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来看,有几点不合法。自然影响其合法性。
第
一,公司以劳动合同法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关于这一点。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该是: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必须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面应该要有个过程。而不是简单的以不能胜任工作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点可以重新与公司协商。看看能不能换个岗位。
第
二,通知中说你有不良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请问:你严重违反过公司的管理制度没有。如果有,公司可以以劳动合同法中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营私舞弊,严重失职,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依法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你应该要求公司说明具体原因。
第
三,这份解除通知,是以书面形式发出的。用的是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所以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而不是当日发出,当日就解除。
第
四,你可以拿着这份解除通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但是你除了要有证据外。还得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请求理由。不知道你现在是想继续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还是要求公司支付你经济补偿。
2018-03-31 22:53: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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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辞退了。公司辞退员工不肯签字的回答,员工不签字,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除按第三十六条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必须员工签字同意外。其他情形,并不需要员工签字同意,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员工不签字的,公司可以采用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的,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8-03-31 22:42: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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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违法 解除 终止 双倍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若需法律帮助,可以加微信详细解答
2020-09-22 10:45:3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