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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如何开离职证明

胡** 甘肃-天水 劳动关系咨询 2025.10.10 04:33:58 371人阅读

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如何开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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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开具包含特定信息且客观真实的离职证明,还可注明解除原因,单位拒绝或开具不符规定,劳动者可投诉索赔。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需为离职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证明应涵盖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等必要信息且内容客观真实。若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情况成立,劳动者能在证明中写明解除原因。若单位拒绝开具或开具内容违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部门会责令其改正,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遇到类似复杂的劳动纠纷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0 09:4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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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开具合规的离职证明。离职证明应具备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入职与离职日期、工作岗位、单位名称且加盖公章,内容需客观真实,不能有妨碍劳动者再就业的描述。若情况属实,劳动者可注明解除原因是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

针对这种情况,有以下解决措施和建议:
1.若单位拒绝开具或开具内容不合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其责令单位改正。
2.若因单位不当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可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者自身要留存好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的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2025-10-10 08:12: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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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劳动者拥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开具离职证明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保障。
(2)离职证明有明确的内容要求,需包含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入职日期、离职日期、工作岗位、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以确保其规范性和有效性。
(3)用人单位有义务出具客观真实的离职证明,不得包含不利于劳动者再就业的描述。若情况属实,劳动者可注明解除原因是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
(4)若单位拒绝开具或开具内容不符合规定,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其改正;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
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要保留好相关证据,若对离职证明开具情况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0-10 06:2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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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开具离职证明,需提醒单位离职证明应包含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入职日期、离职日期、工作岗位、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二)若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情况属实,劳动者可要求在离职证明中注明解除原因是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
(三)若单位拒绝开具或开具内容不符合规定,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改正。如因单位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可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5-10-10 06:06: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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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付薪,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开离职证明。证明需含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且加盖公章。

2.单位有义务客观真实开具证明,不能有不利劳动者再就业的描述。若情况属实,劳动者可注明解除原因。

3.若单位拒绝开具或内容不符规定,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单位损害劳动者权益要担责。

2025-10-10 05:12:4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法律意见】  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个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补偿金(每服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可以立即到当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补偿金并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离职前有旷工行为的,不影响其主张权益。【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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