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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哥哥在常州的一家工厂里上班,因工厂机器的损坏导致受了很大的伤,想了解下常州市最新上调工伤待遇是怎样的情况?
常州工伤待遇调整2018一、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6月30日之前我市按规定符合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人员,当期缴费年度其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办法调整:调整后定期待遇计发标准=调整前的计发金额×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为1.10)。 (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上定期待遇的人员,按以上方式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以下标准的,予以补足。
对于常州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作如下回复,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调整年度的上两个自然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达标评审情况等因素,确定其在本周期内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率。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调整年度的上两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含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与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率。具体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免于纳入计算范围的金额)÷工伤保险缴费金额×100%。工伤事故发生率,是指调整年度的上两个自然年度内,用人单位职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该用人单位平均缴费人数的比率。具体计算公式为:工伤事故发生率=(认定工伤人次数-免于纳入计算范围的人次数)÷平均缴费人数×100%。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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