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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期间,和领导和同事一起喝酒,导致摔到在酒店的卫生间,脑部出血,谁要承担责任呢

ask****755 河南-郑州 劳动争议咨询 2018.03.30 17:02:31 13人阅读

出差期间,和领导和同事一起喝酒,导致摔到在酒店的卫生间,脑部出血,谁要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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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172611条

你好,自己的责任更大一些

2018-03-30 17:05:40 回复

出差路上脑出血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职工出差路上脑出血,可以视作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脑出血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视同工伤。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二)项规定,因为醉酒致脑出血的,不能视同工伤。  工作需要长期喝酒致脑溢血,不是法定职业病,不能因此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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