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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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个人财产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另一方要尊重对方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权,不能去尝试撤销该购房行为。
(二)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房登记在购房方一人名下,若购房方未擅自处分房产,另一方不要随意干涉;若购房方擅自赠与他人,另一方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赠与行为。
(三)若购房过程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受欺诈、胁迫方要注意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准备好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结论:
夫妻一方购买房产另一方能否撤销要分情况,用个人财产登记在自己名下购房,另一方无权撤销;用共同财产登记在购房方一人名下,一般不能直接撤销购房行为,但擅自赠与他人时另一方有权撤销赠与;购房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欺诈、胁迫方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个人财产所有者对财产有自由处分权,所以用个人财产登记在自己名下购房,另一方无权干涉撤销。而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管理和处分,购房方虽用共同财产登记在自己名下购房通常不能直接撤销,但将房产擅自赠与他人损害另一方权益时,另一方可行使撤销权保障自身权益。当购房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为维护交易公平公正,法律赋予受欺诈、胁迫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遇到与夫妻房产购买及撤销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法律分析:
(1)使用个人财产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这是个人对财产的合法处分,另一方没有权利撤销该购房行为,因为这属于个人财产的自主支配。
(2)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且登记在购房方一人名下,一般情况下另一方不能直接撤销购房行为。不过,若购房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房产赠与他人,这损害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权益,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该赠与。
(3)若购房过程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受欺诈、胁迫方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提醒:夫妻在处理房产相关事务时,要明确财产归属。遇到房产赠与、欺诈胁迫等情况,及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夫妻一方购买房产另一方能否撤销要依不同情况判断。使用个人财产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这是个人对财产的合法处分,另一方没有撤销的权利。
2.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且登记在购房方一人名下,另一方一般不能直接撤销购房行为。不过,若购房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房产赠与他人,损害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权益,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该赠与。
3.若购房过程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受欺诈、胁迫方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解决措施与建议:夫妻双方在处理房产等重大财产时应充分沟通协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若遇到可撤销情形,受损害方要及时收集证据,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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