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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楼了对象用承担法律责任吗

曾* 广东-东莞 房产纠纷咨询 2025.09.16 08:01:13 494人阅读

跳楼了对象用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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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而言,若对象没有教唆、胁迫、侮辱等促使对方跳楼的行为,由于跳楼是自陷风险行为,行为人需对自身行为负责,对象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2)然而,当对象存在刺激、威胁等过错行为,且与跳楼结果有因果关系时,情况则不同。例如,对象长期辱骂、贬低对方,致使对方产生心理压力最终跳楼,这种情况可能构成侵权,对象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若对象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提醒:在亲密关系中要避免实施刺激、威胁等不当行为,若涉及此类纠纷且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9-16 13:0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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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对象无促使对方跳楼的过错行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此时跳楼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对自己的自陷风险行为负责。在这种情况下,他人不用过度担心担责问题,但可以给予跳楼者关心和疏导。
(二)若对象有刺激、威胁等过错行为且与跳楼结果有因果关系,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侵权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涉嫌刑事犯罪则要承担刑事责任。此时对象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5-09-16 12:04: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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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对象有无法律责任取决于有无过错行为。若没有教唆、胁迫等促使对方跳楼的行为,因跳楼属自陷风险,对象一般无需担责,由行为人自己负责。
2.若对象有刺激、威胁等过错行为,且与跳楼结果有因果关系,就可能担责。像长期辱骂使对方压力过大跳楼,可能构成侵权要民事赔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可能涉刑事犯罪。

2025-09-16 10:57: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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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对象无促使对方跳楼的过错行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若存在过错行为且与跳楼结果有因果关系,则可能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法律解析:
法律规定,自陷风险行为由行为人对自身行为负责。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对象没有教唆、胁迫、侮辱等促使对方跳楼的行为,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当对象有刺激、威胁等过错行为,并且这些行为和对方跳楼结果存在因果联系时,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像对象长期辱骂、贬低对方,导致对方因心理压力跳楼,这构成侵权,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如果在生活中遇到类似复杂的法律情况,难以判断责任归属,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9-16 09:54: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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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象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取决于有无过错行为。若无教唆、胁迫、侮辱等促使对方跳楼的行为,通常无需担责,因为跳楼是自陷风险行为,行为人应对自身行为负责。
2.存在过错行为且与跳楼结果有因果关系时,就要担责。如长期辱骂、贬低对方,使其产生心理压力后跳楼,构成侵权,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若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解决措施和建议:一是在日常相处中保持理性和尊重,避免使用过激言语和行为刺激他人。二是当发现他人有心理压力或情绪异常时,及时给予关心和疏导。三是若遇到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矛盾冲突,可寻求专业人士或相关机构的帮助。

2025-09-16 09:10:05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案例:近日,广东省某企业(工厂)的员工张某,可能因感情问题,在工作时间于工厂自杀身亡。随后,当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及司法鉴定,最终确认为自杀。几天后,死者家属找到企业,要求赔偿15万元。企业认为,员工是自杀的,原因可能是感情问题,与工作无关;且其死亡也没有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当然与企业无关;但企业可以考虑从人道主义给予一定的援助。最后,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双方协商同意由企业支付50000元给家属。分析:要解决本文提出的问题,首先要解决下面的问题:①员工自杀是否构成工伤;②自杀死亡,是否属于非因工死亡;③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有哪些?1、自杀不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据此,如能确认劳动者属于自杀的,即不能认定为工伤。2、自杀是否属于非因工死亡。“非因工死亡”是与“因工死亡”相对应的笼统的概念或说法。一般而言,非因工死亡是指非员工自身主观故意因素导致的死亡,如意外事件或疾病等导致的死亡。非因工死亡,政策法律法规明确了其家属可享受相关待遇。“自杀”是指自然人自愿或故意采取各种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它与患病死亡、意外死亡有着本质的区别。那么,员工自杀死亡能否归属为非因工死亡,其家属能否享受相关待遇?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对此问题并无直接的规定,如地方有规定的则按地方规定处理。地方如无相关规定,即可依民法理论进行分析与处理:如果员工的自杀确实是工作以外的其他因素引发,与工作毫无关系的,那么用人单位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是工作因素(如上级领导强迫、刁难、威胁、侮辱劳动者等)引发的,那么用人单位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关责任。3、非因工死亡待遇。如果地方文件把自杀死亡纳入非因工死亡的范围,那么死者家属可根据国家或地方的规定获取相关待遇。在广东地区,主要执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的规定,即:“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6个月工资。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法律建议:遇到员工自杀(死亡),用人单位应第一时间报警及通知家属,并通过录像、证人证词、物证等手段保留必要的证据。与家属协商期间,用人单位应查证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有哪些,审核继承人的身份是否真实合法。无论依地方规定,还是民法理论,或是出于人道主义,如果双方就相关费用达成一致意见的,都应签署相关协议及保留书面的费用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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