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能明确高空坠物的具体侵权人,赔偿责任由其承担。
2.难以确定侵权人时,除能自证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给予补偿。
3.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需担未履行义务的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致物品坠落,可能无需担责。
结论:
高空坠物责任划分需区分不同情形,能确定侵权人的由其担责,难确定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建筑物管理人未履行安保义务担责,不可抗力致物品坠落或无需担责。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能明确具体侵权人时,其承担赔偿责任是合理合法的,这体现了“谁侵权,谁负责”的原则。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为了保护受害人权益,除能自证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给予补偿。而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有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未履行则要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导致的物品坠落,从公平角度出发,可能无需承担责任。如果遇到高空坠物责任纠纷方面的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高空坠物责任划分需根据不同情形确定。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建筑物管理人若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要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因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导致物品坠落,可能无需担责。
为减少高空坠物责任纠纷,可采取以下措施:
1.建筑物使用人定期检查自家物品摆放,消除安全隐患。
2.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加强日常管理,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如安装监控。
3.公众提高安全意识,发现高空坠物隐患及时报告。
法律分析:
(1)明确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直接的责任认定方式,体现了“谁侵权,谁担责”的原则。
(2)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是为了保障受害者能获得一定赔偿,平衡各方利益。
(3)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要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督促其履行管理职责。
(4)因不可抗力导致物品坠落,可能无需承担责任,考虑到了客观因素对责任认定的影响。
提醒:
居民要注意检查自家物品放置是否稳固,避免高空坠物。建筑物管理人应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同高空坠物案情处理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当能明确具体侵权人时,被侵权人可收集好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与侵权人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若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如当时不在建筑物内、没有抛掷物品的可能等,则无需承担补偿责任;不能证明的,需给予被侵权人补偿。
(三)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设置警示标识、定期检查建筑物设施等;若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损害发生,被侵权人可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四)若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物品坠落,相关人员需提供证据证明属于不可抗力情形,从而免除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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