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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是从什么时间开始算

尚* 河南-平顶山 工伤认定咨询 2025.07.28 09:31:14 442人阅读

工伤是从什么时间开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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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工伤起算时间通常以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为准。这是确定工伤认定时间的基础。
(2)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特殊情况下,经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3)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提醒:
用人单位需及时申请工伤认定,避免错过30日的申请期限。工伤职工及近亲属等也要注意1年的申请期限,以免权益受损,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分析。

2025-07-28 14:0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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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况下,职工工伤起算时间是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
(二)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要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特殊情况经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工伤职工、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25-07-28 12:42: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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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起算时间有不同情况:
一般职工因事故受伤,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算时间是事故发生或确诊职业病当日。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要在事故发生或确诊职业病30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特殊情况经同意可延长申请时限。
若单位未申请,职工、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2025-07-28 12:3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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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伤起算时间一般为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特殊情况经同意可延长;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等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
法律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工伤起算以事故发生日或诊断、鉴定职业病日为准。用人单位有30日的申请期限,这是为了及时保障职工权益并便于调查事故情况。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请,经同意可延长。若用人单位未履行申请义务,工伤职工、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自行申请,以此保障职工在用人单位不作为时仍能维护自身权益。若在工伤认定时间和申请流程等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7-28 11:15: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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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起算时间因情形而异,通常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算时间是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
2.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要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特殊情况经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3.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职工、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建议用人单位及时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义务,避免错过申请时限。工伤职工及相关人员要了解自身权益,在用人单位未申请时,及时自行申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7-28 10:35:20 回复

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作为一种介于行政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活动,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由于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适用对象既可能是违法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留置是在24小时监控下,从留置的第一分钟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钟都处在监控之下。根据法律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性质上来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予以折抵刑期。而且,以前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现在由于体制改革,转为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留置也应当可以折抵刑期。故根据法律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批准。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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