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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书下来后还要做工伤鉴定吗

邢* 陕西-渭南 工伤鉴定咨询 2025.06.03 11:35:18 367人阅读

工伤认定书下来后还要做工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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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书下来后是否做工伤鉴定要依具体情况判断。工伤认定确定伤害是否为工伤,工伤鉴定也就是劳动能力鉴定,用于确定伤残等级等情况。
2.若职工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但有残疾且影响劳动能力,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后确定伤残等级,职工能享受对应伤残待遇,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这有利于保障职工权益。
3.若职工伤情轻微,对劳动能力无明显影响,则可不做工伤鉴定。
建议职工在拿到工伤认定书后,对自身伤情及劳动能力受影响情况进行评估。若不确定是否需要鉴定,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当地社保部门,以做出合适选择。

2025-06-03 19:2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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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工伤认定书下来后是否做工伤鉴定要依具体情况判断。工伤认定是判定职工伤害是否为工伤,工伤鉴定也就是劳动能力鉴定,目的是确定伤残等级等情况。
(2)当职工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且影响劳动能力时,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是因为鉴定得出的伤残等级是职工享受相应伤残待遇的依据,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3)要是职工伤情轻微,对劳动能力无明显影响,可不进行工伤鉴定。

提醒:职工需结合自身实际伤情决定是否进行工伤鉴定,若不确定是否存在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6-03 18:23: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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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应尽快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可以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如工伤认定书、病历资料等,以确定伤残等级并享受对应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二)若职工伤情轻微,未对劳动能力造成明显影响,可不进行工伤鉴定,节省时间和精力。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025-06-03 16:48: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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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书拿到后,是否做工伤鉴定要看情况。工伤认定是确定伤害是否属工伤,工伤鉴定是明确伤残等级等情况。
2.职工治疗后伤情稳定,有残疾且影响劳动能力,应做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能享受伤残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3.若伤情轻微,不影响劳动能力,可不做鉴定。为保障权益,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情况,建议做鉴定。

2025-06-03 15:11: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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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伤认定书下来后是否做工伤鉴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做鉴定,伤情轻微不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不做。
法律解析:
工伤认定是判定职工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工伤鉴定也就是劳动能力鉴定,目的是确定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等。依据相关法律,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若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就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完成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职工能享受对应的伤残待遇,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要是职工伤情很轻微,对劳动能力没造成明显影响,那么可以不进行工伤鉴定。所以,为保障自身权益,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情形的职工建议做工伤鉴定。如果对工伤鉴定还有疑问,或不确定自身情况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6-03 13:29:5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工伤职工姓名:性别:男年龄:35岁籍贯:云南省丽江市职业:吊车装卸工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云南省丽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联系电话:申请人联系电话:用人单位名称及地址:用人单位名称及地址: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否工伤认定时间:工伤认定时间:年月日收到初次鉴定结论时间及等级:收到初次鉴定结论时间及等级:年7月26日,伤残玖级。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年1月8日11时左右,申请人在开县水电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工作过程中,因吊车钢筋摆动致使申请人被撞击在车箱板上受伤。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被送往丽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年9月21日,江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为因工受伤,并出具丽工认【】552号工伤认定通知书。年7月9日,丽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了丽劳鉴办【】86号劳动能力鉴定审批通知,认定申请人伤情如下:1、左第2肋骨折,右第1肋骨折2、双肺挫伤并胸腔积液,胸壁软组织挫伤3、外伤后认知功能损害。该鉴定通知书认定申请人为玖级伤残。申请人认为,丽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丽劳鉴办【】86号劳动能力鉴定审批通知,未能全面鉴定申请人伤情,具体表现为:1、申请人肋骨五处受伤,但该鉴定结论只鉴定申请人肋骨两处受伤2、对申请人的认知功能损害、四肢麻木无力、神经受损、损伤性耳聋症等主要伤情未作鉴定。基于上述原因,申请人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此致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年月日。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扩展资料:《工伤保险条例》部分内容: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扩展资料:《工伤保险条例》部分内容: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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