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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如何规定

舒* 新疆-博尔塔拉 房屋租赁咨询 2025.05.22 23:43:35 332人阅读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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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要明确只能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自行协议改变管辖法院。
(二)仔细准确确定房屋具体所在地,确保向正确的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属于不动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所以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025-05-23 05:4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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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遵循专属管辖原则,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基于房屋作为不动产的特性,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法院对不动产进行勘查、鉴定、评估等工作,从而更好地处理纠纷。
2.当事人在遇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不能通过协议等方式改变管辖法院,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需准确确定房屋所在地,并及时向相应法院起诉。这样才能让纠纷得到妥善解决,使自己的诉求在合法合规的程序中得到处理。

2025-05-23 04:03: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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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需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协议改变管辖法院。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房屋属于不动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规则,这样便于法院对不动产进行勘查、鉴定、评估等,能更好地处理纠纷。因此,当事人遇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必须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不能自行通过协议等方式改变管辖法院。准确确定房屋所在地并向相应法院起诉,才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若您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5-23 03:5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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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由于房屋作为不动产,涉及到勘查、鉴定、评估等实际操作,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更便于处理此类纠纷。
(2)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等方式改变管辖法院,一旦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准确确定房屋所在地并向相应法院起诉,才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在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要精准确定房屋位置。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5-23 02:38: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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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有明文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房屋属于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法院对房屋进行勘查、鉴定、评估等,利于纠纷处理。

3.发生纠纷时,当事人要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不能通过协议改变管辖法院,需准确确定房屋所在地,保障自身权益。

2025-05-23 00:59:08 回复

【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6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京高法字第82号《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院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这样并不有悖法律规定,重要的是便于受理的法院查明案情和执行判决,从而正确、及时地审结案件。  此复  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的请示〔1985〕京高法字第82号  最近,本市宣武区法院收到一件房屋承租人请示出租人修缮房屋的起诉,原告肖承志所承租的房屋座落在宣武区广外椿树拐2号,被告即出租人袁振海的户籍和工作地均在贵州省都匀市112厂。宣武区法院按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将案件移转贵州省都匀市法院。该院认为:房屋在北京,又将案件退回宣武区法院(宣武区法院已受理并趁被告来京出差之际调解结案)。与此同时,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待来访中,也发现有上述类似情况,由于房屋座落地与被告户籍地不一致,石家庄律师咨询。所涉及的两个区、县法院之间认识分歧而互相推诿管辖。如苗义诉袁继信收房一案,被告袁继信承租原告苗义的房屋两间,该房座落在东城区东四五条北巷4号,而袁的户籍地和居所地均在朝阳区。原告因被告转让房屋和欠租向朝阳区法院起诉,请求收房自用。朝阳区法院让原告向房屋所在地的东城区法院起诉;东城区法院认为被告户籍在朝阳区应由朝阳区法院管辖让原告仍找朝  阳区法院(后已由中级法院指定朝阳区法院管辖)。石家庄律师咨询。  出现以上管辖上的推诿,除系个别干部的工作作风上的问题以外,主要是对类似以上房屋租赁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所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还是特殊地域管辖,认识不尽一致。大体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民诉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只有执行特殊地域管辖有困难的,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涉及房屋租赁关系的诉讼,从两便原则考虑,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否则,如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对于房屋座落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纠纷,不便于受诉法院查明案情和判决后的执行。但持这种意见的同志,对适用具体条款又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应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即履行地法院管辖。理由是,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均属于合同纠纷,因为这类纠纷产生的根据是双方实际存在的租赁合同;民诉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合同纠纷”并未指明只限于经济合同,自然,这类民事合同也应适用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石家庄法律咨询。有的则认为应适用民诉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理由是这类纠纷虽不涉及不动产产权的确认或变更,但它涉及到了产权人对不动产使用方式的变更和承租人有无使用权的问题,也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审判实践中,不少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审判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理由是,民诉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指的是经济合同,不包括民事合同,因为民事合同范围较广,显然房屋租赁纠纷不能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民诉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指的是不动产产权,房屋租赁纠纷,实质上是合同履行中的争议,不涉及不动产的产权问题,所以,也不能适用对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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