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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咋办

陈** 云南-曲靖 劳动关系咨询 2025.05.11 17:18:29 322人阅读

员工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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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员工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工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还可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双方有争议可协商,协商不成用工单位可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当员工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时,若满足劳动合同及单位合法有效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条件,用工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对于员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单位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在赔偿方式上,可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当双方对损失赔偿存在争议时,先通过协商解决是较为友好的方式,若协商不成,用工单位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您在类似情况中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5-11 22:0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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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员工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时,用工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方面有明确的操作依据。若劳动合同和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中有对应解除条件,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这是法律赋予单位在特定情形下的权利,以保障单位的正常运营和合法权益。
(2)在经济赔偿方面,单位有权要求员工赔偿因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赔偿可从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比例有上限,且扣除后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3)若双方就损失赔偿产生争议,协商是首选解决途径。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用工单位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确保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且符合解除条件。员工赔偿损失的扣除标准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双方有争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及时走法律程序,不同案情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05-11 20:59: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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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给用工单位带来重大损害时,用工单位可采取这些措施:
1.按劳动合同和单位合法制度,若满足解除条件,单位可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单位可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赔偿可从工资里扣除,但每月扣除不超当月工资20%。若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按最低工资支付。
3.若双方就赔偿有争议,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单位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2025-05-11 19:37: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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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工单位可采取多方面措施维护权益。若符合劳动合同及单位合法有效规章制度中的解除条件,可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对于员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单位有权要求赔偿。
2.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解除合同方面,用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和制度规定执行,确保解除行为合法合规,留存好相关证据。
经济赔偿方面,单位在从员工工资中扣除赔偿时,要遵循每月扣除不超当月工资20%,且扣除后剩余工资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若出现赔偿争议,双方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用工单位及时申请劳动仲裁,依靠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保障自身权益。

2025-05-11 18:59: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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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员工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且符合劳动合同及单位合法有效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条件,用工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工单位可要求员工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可从员工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部分不超当月工资20%。若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三)若双方对损失赔偿有争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用工单位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5-05-11 18:35:16 回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复核。第86条规定,受害人因侵害行为影响正常工作、生活、学习的,为一般性精神损害;受害人因侵害行为导致工作失误、学习成绩下降、生活无常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为严重损害。第87条规定,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侵害人必须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2)侵害行为的方式、手段比较恶劣;(3)损害后果比较严重,不仅影响受害人自身的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而且造成社会和他人对其人格评价的降低。

《山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复核。第86条规定,受害人因侵害行为影响正常工作、生活、学习的,为一般性精神损害;受害人因侵害行为导致工作失误、学习成绩下降、生活无常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为严重损害。第87条规定,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侵害人必须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2)侵害行为的方式、手段比较恶劣;(3)损害后果比较严重,不仅影响受害人自身的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而且造成社会和他人对其人格评价的降低。

瑕疵股东会决议的救济《公司法》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股东知情权《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直接权《公司法》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提讼。退股权《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解散公司诉权《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以上诸多权利均是你在公司作为股东应享有的法定权利,当然具体如何行使权利视具体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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