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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家属陪护费谁承担

杨** 山东-青岛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5.05.11 11:16:05 369人阅读

职工工伤家属陪护费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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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家属陪护费承担主体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需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若单位未安排护理,家属陪护时单位应支付费用。评定伤残等级并经确认需生活护理的,在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按生活自理程度分三等级,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若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相应费用由单位承担。
1.对于停工留薪期的护理,单位应主动安排人员护理,若无法安排要及时与家属沟通并支付陪护费。
2.单位要依法及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确保职工在评定伤残后能从基金获得生活护理费,减轻单位和职工负担。
3.职工及家属应了解自身权益,在权益受侵害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2025-05-11 16:0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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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职工工伤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承担主体是所在单位。若单位未安排护理,家属陪护时单位需支付陪护费,这是单位应尽的责任,保障了工伤职工在此期间能得到必要的照顾。
(2)当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支付主体为工伤保险基金。基金依据不同的护理等级,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支付。
(3)若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经鉴定需生活护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若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相应费用则由单位承担,这是为了防止单位逃避责任。

提醒:职工遭遇工伤,家属在进行陪护时,要明确不同阶段费用的承担主体。若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职工权益易受损,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维护合法权益。

2025-05-11 14:54: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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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工留薪期:职工工伤在该期间需护理,单位负责安排。若单位未安排,家属陪护,单位要支付陪护费。
2.评定伤残后:经劳动能力鉴定需生活护理,单位已缴工伤保险,由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按护理等级分50%、40%、30%三档。若单位未缴,相应费用单位承担。

2025-05-11 14:35: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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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职工工伤家属陪护费承担主体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停工留薪期由单位负责,评定伤残等级经确认需生活护理的,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则由基金支付,未缴纳则由单位承担。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时,所在单位有责任负责。若单位未安排护理,家属陪护的,单位需支付陪护费。当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且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就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护理依赖程度分三个等级支付相应比例费用。但如果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经鉴定需生活护理的费用就要由单位承担。职工遭遇工伤后,家属陪护费的承担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遇到此类问题可能涉及复杂的流程和情况。如果对工伤家属陪护费问题存在疑惑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5-11 13:16: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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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职工处于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所在单位有责任负责。若单位未安排护理,家属陪护的情况下,单位要支付陪护费。此时职工可与单位沟通,要求其支付,若单位拒绝,可收集相关证据,如病历、护理记录等,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二)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若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若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相应费用由单位承担。职工可先确定单位是否缴纳保险,若未缴纳,可要求单位支付,单位不支付的,可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025-05-11 12:32:45 回复

员工在申请工伤时一定需要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书,而员工私了理论上是无法认定工伤的。而员工在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是不需要公证书的,在获得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是需要申请工伤待遇审核。向社保中心申请伤残补助金。工伤流程进行处理:1、及时送往医院治疗。2、申请工伤认定,由单位或者个人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认定为工伤。3、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员工治疗完毕或者达到一定医疗期之后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鉴定,判定伤残等级。4、待遇审核,员工或者单位根据医院的治疗发票、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想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下发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以及伤残补助费用。5、如果员工需要解除劳动关系,有伤残员工可以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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