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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朱** 湖南-郴州 合同纠纷咨询 2025.04.23 12:17:11 317人阅读

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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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就是虽然没有代理权,可从表面看能让人觉得有代理权,就得由本人承担授权责任的代理。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得被代理人承担。

在表见代理里,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像行为人拿着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了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情况。一旦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就得对代理行为的后果负责,也就是和相对人形成相应法律关系。这么做是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要是被代理人因此受了损失,能按过错程度向无权代理人追讨。总之,表见代理是为平衡被代理人、无权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证交易稳定公平,最终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025-04-23 18: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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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从表面看有足够让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形,此时本人要承担授权责任。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在表见代理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比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一旦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要对代理行为后果负责,和相对人形成相应法律关系。这是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若被代理人因此受损,可按过错程度向无权代理人追偿。总之,表见代理平衡被代理人、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利益关系,确保交易稳定公平,最终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025-04-23 18:02: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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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意思就是,虽然这个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是从表面上看,却足够让人相信他是有代理权的,这种情况下,就得由本人来承担授权的责任。一旦构成表见代理,那么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得被代理人负责。比如说,员工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是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这种情况下相对人就有理由相信这个员工是有代理权的。

只要构成了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就得对代理行为的后果负责,也就是会和相对人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这么规定是为了保护那些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要是被代理人因为这个遭受了损失,那么可以按照过错程度向无权代理人去追偿。总之,表见代理就是要平衡被代理人、无权代理人还有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证交易能够稳定、公平地进行,最后产生的法律后果都是由被代理人来承担的。

2025-04-23 16:47: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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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就是说,这人本来没有代理权,可从表面上看,却足够让人觉得他好像有代理权,这种情况下就得让本人承担授权的责任。表见代理带来的法律后果得被代理人来承担。

在表见代理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觉得行为人有代理权。比如说,行为人拿着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了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之类的。只要构成了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就得对代理行为的后果负责,也就是和相对人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这么做是为了保护那些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要是被代理人因为这个遭了损失,能按照过错程度向无权代理人追讨赔偿。总之,表见代理就是要平衡被代理人、无权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证交易稳定又公平,最后法律后果还是被代理人承担。这就好比一场交易游戏,得有个公平合理的规则,表见代理就是这个规则的一部分,让大家都清楚自己在交易里的权利和责任,避免扯皮,保障交易顺利进行。

2025-04-23 15:4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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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虽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从表面情况看,足以让他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此时就需要本人承担授权的责任。一旦构成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负责。

在表见代理情形下,相对人有合理依据认为行为人具备代理权。例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开具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当表见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要对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也就是与相对人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障交易安全。要是被代理人因表见代理遭受了损失,那么可以依据无权代理人的过错程度,向其进行追偿。

总体而言,表见代理的作用在于平衡被代理人、无权代理人以及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证交易能够稳定、公平地进行,最终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来承担。它通过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避免因无权代理行为给相对人带来损失,同时也促使被代理人妥善管理自身的授权凭证,防止他人滥用。

2025-04-23 13:51:45 回复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表见代理的后果由本人(即被表见代理的人)承担。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如何理解表见代理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由此可见,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1、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2、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3、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就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交易安全。在此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则,则不成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2、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欠缺成立的有效要件,那么该行为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又怎么能够转嫁到被代理人身上呢?又从何谈起被代理人承受该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呢?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真实意思表示”,笔者认为,应理解为法律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扩展到第三人根据表象完全有理由相信表见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领域,而不是仅仅局限于事实上的意思表示真实。否则,如果出现表见代理人为故意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与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签订有损被代理人的权益的合同的情况,则会因表见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使第三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3、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第三人作为该行为的相对方,其目的应是追求通过表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处获得该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这就说明第三人在主观上是相信该民事代理行为是有效成立的,该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而第三人之所以会与该代理人为民事代理行为,其必然要求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使其对该代理人的代理权达到内心确信程度的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只有这样,法律才有必要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来赋予第三人向被代理人追求民事代理行为法律效果的权利。4、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不是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仍与之签订合同,也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缺乏应有的谨慎而轻易将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认作有代理权的人,而是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虽然不具备代理权,但却赋予了第三人向被代理人主张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维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损人利己之嫌。依据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这必然要求第三人也给予被代理人一定的对价,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以达到法律对相互处于对立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的平衡。所以,这就要求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善意以体现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表现为无过失,以更好地保护在这场交易中处于弱势的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5、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表见代理的这一构成要件,民法学界对此有较多的争议。笔者认为,虽然表见代理不具备代理权,但却具备了代理的表象,该表象使得第三人在尽到了法律上要求的对表见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权限的注意义务后,还无法预见到该代理人并不具备代理权或者该代理人的权利存在瑕疵。如果第三人和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均不存在过失,是不可能形成代理权表象的。表见代理制度既然规定了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在主观上不得存在过失,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就必然要求被代理人对于代理权表象的形成在主观上存在着过失,以避免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无过失的情况下受到损害,使得双方在这场市场交易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如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在这里,即使代理人已经越权行使其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存在过失,形成了代理人未越权之表象,致使第三人误以为代理人并未越权而与之实施民事代理行为,实际已构成了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表见代理的后果由本人(即被表见代理的人)承担。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如何理解表见代理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由此可见,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1、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2、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3、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就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交易安全。在此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则,则不成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2、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欠缺成立的有效要件,那么该行为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又怎么能够转嫁到被代理人身上呢?又从何谈起被代理人承受该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呢?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真实意思表示”,笔者认为,应理解为法律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扩展到第三人根据表象完全有理由相信表见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领域,而不是仅仅局限于事实上的意思表示真实。否则,如果出现表见代理人为故意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与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签订有损被代理人的权益的合同的情况,则会因表见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使第三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3、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第三人作为该行为的相对方,其目的应是追求通过表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处获得该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这就说明第三人在主观上是相信该民事代理行为是有效成立的,该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而第三人之所以会与该代理人为民事代理行为,其必然要求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使其对该代理人的代理权达到内心确信程度的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只有这样,法律才有必要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来赋予第三人向被代理人追求民事代理行为法律效果的权利。4、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不是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仍与之签订合同,也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缺乏应有的谨慎而轻易将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认作有代理权的人,而是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虽然不具备代理权,但却赋予了第三人向被代理人主张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维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损人利己之嫌。依据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这必然要求第三人也给予被代理人一定的对价,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以达到法律对相互处于对立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的平衡。所以,这就要求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善意以体现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表现为无过失,以更好地保护在这场交易中处于弱势的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5、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表见代理的这一构成要件,民法学界对此有较多的争议。笔者认为,虽然表见代理不具备代理权,但却具备了代理的表象,该表象使得第三人在尽到了法律上要求的对表见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权限的注意义务后,还无法预见到该代理人并不具备代理权或者该代理人的权利存在瑕疵。如果第三人和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均不存在过失,是不可能形成代理权表象的。表见代理制度既然规定了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在主观上不得存在过失,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就必然要求被代理人对于代理权表象的形成在主观上存在着过失,以避免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无过失的情况下受到损害,使得双方在这场市场交易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如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在这里,即使代理人已经越权行使其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存在过失,形成了代理人未越权之表象,致使第三人误以为代理人并未越权而与之实施民事代理行为,实际已构成了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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