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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是解除合同的事由吗

陈* 重庆-黔江区 合同终止咨询 2025.04.19 09:20:18 489人阅读

不安抗辩是解除合同的事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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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安抗辩并非直接解除合同的原因,但和合同解除有关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若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可能丧失偿债能力,可中止履行。

2.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要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就应恢复履行。

3.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恢复履行能力,也没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方可解除合同,还能要求对方担责。单纯行使不安抗辩权只是暂时中止,满足特定条件才构成解除事由。

2025-04-19 16:3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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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不安抗辩权本身不是直接解除合同的事由,仅为中止履行合同的依据;满足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条件时,才构成解除合同的事由。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安抗辩权赋予先履行义务一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时,可中止履行合同。行使该权利后,需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恢复履行;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一方才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意味着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一种保障措施,并非直接解除合同。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才能解除合同。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4-19 14:45: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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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安抗辩权并非直接解除合同的事由,而是与合同解除密切相关。先履行义务一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2.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先履行方有通知对方的义务。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应恢复履行;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为合理运用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在行使时要掌握确切证据,避免随意中止履行。在中止履行后及时通知对方,给对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的机会。当符合解除合同条件时,及时解除合同并依法主张违约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4-19 13:44: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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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义务一方的重要权利,当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先履行方能够暂时中止合同履行,这并非直接解除合同。
(2)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及时通知对方是必要的程序。
(3)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应当恢复履行;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则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提醒:
行使不安抗辩权需有确切证据,否则可能面临违约风险。不同案情适用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4-19 12:03: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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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履行义务一方发现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应先收集确切证据,然后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二)中止履行后,要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知晓情况。
(三)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应当恢复履行合同。
(四)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025-04-19 10:26: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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