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陕西法律咨询 > 西安法律咨询 > 西安合同纠纷法律咨询 > 合同未实际履行能怎么确定管辖

合同未实际履行能怎么确定管辖

徐* 陕西-西安 合同纠纷咨询 2025.04.11 22:58:23 405人阅读

合同未实际履行能怎么确定管辖

其他人都在看:
西安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西安合同事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合同未实际履行时,管辖法院确定有约定优先原则。若当事人在合同里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就以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准,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
(2)若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则要依据当事人住所地来确定。当合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一方在合同约定履行地,那么该履行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提醒:
合同签订时,建议明确约定管辖法院,避免后面因管辖问题产生纠纷。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如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4-12 05:15:26 回复
咨询我

(一)当合同未实际履行时,若合同中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约定,就按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二)若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要查看当事人住所地情况。若合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一方在合同约定履行地,该履行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025-04-12 05:01:04 回复
咨询我

1.合同未实际履行,若合同约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按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2.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看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双方住所地都不在约定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在约定履行地,该地法院有管辖权。

3.例如A和B签合同约定履行地为C,合同未履行,A在D、B在E,若C既非A地也非B地,由E地法院管辖;若B在C地,C地法院有管辖权。

2025-04-12 03:58:47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合同未实际履行时,有约定管辖且符合规定以约定为准;无约定的,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一方在合同约定履行地,该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若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且合法有效,就按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考虑当事人住所地与合同约定履行地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是为了方便诉讼和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像上述例子中,A与B签合同约定履行地为C地但未履行,当C地既不是A地也不是B地时,由被告B所在地E地法院管辖;若B在C地,C地法院有管辖权。如果您在合同管辖方面遇到类似问题,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可向我或者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4-12 02:19:28 回复
咨询我

合同未实际履行时,管辖法院确定遵循约定优先原则,有合法约定管辖法院的依约定,无约定则结合当事人住所地判断。若双方住所地都不在约定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一方在约定履行地,该地法院有管辖权。
1.当事人在合同里对管辖法院有合法约定,按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2.合同无约定管辖时,若双方住所地都不在约定履行地,以被告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像A与B签合同,约定履行地C地,A在D地,B在E地,C地非A、B所在地,就由B所在地E地法院管辖。
3.当被告一方处于合同约定履行地,该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例如B在C地,C地法院可管辖。

2025-04-12 00:43:2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借款合同管辖实际履行地如何确定诉讼管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发布)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而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一变化对理解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厘清“接收货币一方”究竟是借方(债务人),还是贷方(债权人)这一关键问题。借款合同的性质1、是实践性合同所谓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将借款交付时间确定为合同生效的时间。因合同生效与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存在差异,且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是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并规范的,故此处的“提供借款”应解释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即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应为实践性合同。既然出借人“提供借款”是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则那种将借款交付行为解释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就存在先天的法理障碍和逻辑矛盾,故借款交付地显然并非合同履行地。2、是单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学界通说认为,赠与合同、使用借贷合同为单务合同。至于民间借贷合同是否为单务合同,则因有息、无息而存在分歧。对于无息民间借贷,通说认为属于单务合同;自合同法的规范来看,应将民间借贷合同解释为实践性合同已如前述。在此基础上,因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而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故出借人并不负担给付义务,仅借款人负有给付义务,即民间借贷合同在合同法上应解释为单务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既然为单务合同,则借款人的主给付义务所在地——还款所在地——才应系合同履行地。3、还款所在地的认定因借款人履行返还义务的标的为货币,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有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才进一步确定为原告住所地。这才是将原告住所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的原因所在。

借款合同管辖实际履行地如何确定诉讼管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发布)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而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一变化对理解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厘清“接收货币一方”究竟是借方(债务人),还是贷方(债权人)这一关键问题。借款合同的性质1、是实践性合同所谓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将借款交付时间确定为合同生效的时间。因合同生效与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存在差异,且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是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并规范的,故此处的“提供借款”应解释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即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应为实践性合同。既然出借人“提供借款”是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则那种将借款交付行为解释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就存在先天的法理障碍和逻辑矛盾,故借款交付地显然并非合同履行地。2、是单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学界通说认为,赠与合同、使用借贷合同为单务合同。至于民间借贷合同是否为单务合同,则因有息、无息而存在分歧。对于无息民间借贷,通说认为属于单务合同;自合同法的规范来看,应将民间借贷合同解释为实践性合同已如前述。在此基础上,因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而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故出借人并不负担给付义务,仅借款人负有给付义务,即民间借贷合同在合同法上应解释为单务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既然为单务合同,则借款人的主给付义务所在地——还款所在地——才应系合同履行地。3、还款所在地的认定因借款人履行返还义务的标的为货币,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有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才进一步确定为原告住所地。这才是将原告住所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的原因所在。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