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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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动产共有物分割纠纷在有管辖协议时,若协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按协议确定的法院管辖,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保障了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
(2)没有管辖协议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这样便于法院调查取证和当事人参加诉讼。
(3)因合同纠纷引发的动产共有物分割诉讼,合同履行地法院也有管辖权,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管辖选择。
(4)涉及不动产的共有物分割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动产不适用该规则,明确了动产与不动产在管辖上的差异。
提醒:
当事人在处理动产共有物分割纠纷时,需准确判断管辖法院。不同案情管辖规定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1.动产共有物分割纠纷管辖遵循民事诉讼规则。有有效管辖协议的依协议确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
2.无管辖协议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因合同纠纷引发的动产共有物分割诉讼,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而涉及不动产的共有物分割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不适用。
建议当事人在遇到动产共有物分割纠纷时,先查看是否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若无,需准确确定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以及合同履行地。结合具体案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和诉讼顺利进行。
结论:
动产共有物分割纠纷管辖,有有效管辖协议按协议确定法院,无协议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合同纠纷还可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不动产共有物分割适用专属管辖,动产不适用。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动产共有物分割纠纷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若存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管辖协议,就按协议确定管辖法院。没有管辖协议时,为方便诉讼和保障当事人权益,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对于因合同纠纷引发的动产共有物分割诉讼,合同履行地法院也可行使管辖权。而涉及不动产的共有物分割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则不受此限制。当事人在遇到动产共有物分割纠纷时,应结合实际案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您在动产共有物分割纠纷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我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一)有管辖协议的情况,在协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时,按协议确定的法院提起诉讼,这样能依据约定来处理纠纷。
(二)无管辖协议时,先确定被告住所地,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向其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三)若是因合同纠纷引发的动产共有物分割诉讼,既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也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四)若涉及不动产共有物分割,只能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动产共有物分割不适用此专属管辖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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