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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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原出租人与原、新承租人协商一致变更租赁主体,原承租人押金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新承租人承接押金权益,租赁结束凭押金条退款;二是出租人退给原承租人,新承租人重新交押金。
2. 原承租人擅自转租致主体变更且转租无效,原承租人押金按原合同处理,出租人决定是否退还。新承租人支付的款项,可向原承租人追讨。
各方需按合同约定合法处理押金,防止纠纷。
结论:
租赁主体变更时,押金处理方式分情况而定。经协商一致变更,押金可由新承租人承接权益或出租人退还原承租人后新承租人重交;擅自转租致变更且转租无效,原承租人押金按原合同处理,新承租人可向原承租人主张返还已付款项。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租赁主体变更的合法性会影响押金处理。经原出租人与原承租人及新承租人协商一致变更租赁主体,属于合法的变更,三方可自由约定押金处理方式,这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导致主体变更且转租无效的情况,原租赁合同的约定就成了处理押金的依据,这是为了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各方在处理租赁主体变更及押金事宜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如果您在租赁主体变更及押金处理方面遇到了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法律分析:
(1)当租赁主体变更经原出租人与原承租人及新承租人协商一致时,原承租人的押金处理具有灵活性。可以按照三方约定,让新承租人承接原承租人的押金权益,租赁关系结束时新承租人凭押金条要求退还;也能由出租人先退还原承租人,新承租人再重新交付押金。这种方式充分尊重了各方意愿。
(2)若原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导致主体变更且转租无效,原承租人的押金需按原租赁合同处理。出租人可依据合同约定决定是否退还。而新承租人支付给原承租人的款项,新承租人可向原承租人主张返还。这体现了合同的相对性和合法性原则。
提醒:
租赁主体变更时,务必确保变更合法合规,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押金。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有疑问时咨询以分析。
(一)经协商一致变更租赁主体时,可选择让新承租人承接原承租人的押金权益,租赁结束新承租人凭押金条退押金;也可由出租人退给原承租人,新承租人重新交押金。
(二)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导致主体变更且转租无效的,原承租人的押金按原租赁合同处理,出租人按约定决定是否退还;新承租人付给原承租人的钱,可向原承租人要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主体变更情况不同,押金处理方式也有别。经原出租人与原承租人、新承租人协商一致变更时,原承租人的押金可按三方约定处理,既可以让新承租人承接原承租人的押金权益,租赁关系结束时新承租人凭押金条退款,也能由出租人退给原承租人,新承租人重新交押金。
若未经出租人同意,原承租人擅自转租使主体变更且转租无效,原承租人的押金按原租赁合同处理,出租人依约决定是否退还。新承租人付给原承租人的款项,可向原承租人主张返还。
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1. 租赁主体变更时,各方应积极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明确押金处理方式。
2. 未经出租人同意切勿擅自转租,以免权益受损。
3. 遇到纠纷,可先尝试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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