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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是建筑公司的,咨询下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

邓** 浙江-台州 施工合同纠纷咨询 2018.03.06 07:46:07 6人阅读

我弟弟是建筑公司的,不过他们公司最近很重视他,把很多项目交给他了,帮他咨询下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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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主体不同
  承揽合同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这是两类合同最为显著的区别。
  
二、合同标的物不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
  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三、合同订立方式不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承揽合同在订立时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成立,即可以是书面形式,亦可以是口头形式。实务中,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还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很多合同条款都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甚至规章都规定好了的。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国建设工程实际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现在已广泛应用到建筑工程领域。
  
四、合同解除条件不同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
  
五、违约救济方式不同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人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合同的性质,决定了案件的管辖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
  
六、定义不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一章最后第 287 条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从法律条文的角度,将建设工程合同归入承揽合同的大类,说明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

2018-03-06 07:5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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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针对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 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与承揽合同较易区分,因此本文重点阐述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现实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和安装工程合同三类。

2018-03-06 07:4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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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有:前者标的是大型项目,后者标的一般较小;2、前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后者多采用口头形式;
3、前者第三人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者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4、前者费用可以突破合同的计价条款,后者按照合同约定价款计算;
5、前者不允许随意解除,后者可以随时解除。

第一部分 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监理人_______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
  工程实施地点:______
  工程总投资: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标准条件;
  2.本合同专用条件;
  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______    监理人:(签章)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项目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有关成员。
  5.“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6.“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7、“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二条 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2.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3.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4.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集成商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条 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3.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4.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
  第四条 监理人的权利
  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信息系统工程的规划设计、项目实施、使用功能等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2.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3.审批工程实施的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集成商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4.事先向委托人报告,经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5.工程上使用的设备和工程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集成商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集成商停工整改、返工。集成商得到监理项目组或委托人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6.工程实施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完成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实施合同规定的完成期限的签认权。
  第五条 监理人的义务
  1.保证自签订本合同时起至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时止,始终、不间断的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执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资质。
  2.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3.接受委托人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4.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监理质量,按照监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监理业务,保证不发生质量问题。
  5.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项目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项目组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6.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7.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和设计人、集成商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六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实施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七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对集成商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委托人或监理人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提出赔偿的一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对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经双方协商,适当延长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支付监理人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十一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经双方协商后应适当增加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也应予以延长,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十二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集成商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事先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监理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否则委托人有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权利,并且由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十六条 委托的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在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其费用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十七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八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项目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集成商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坚决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委托人应在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项目组提供如下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工程设计咨询合同的大致格式如上所述,仅供参考。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建设工程合同与建筑工程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如下:主体不同;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合同的要式性不同;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时责任承担者不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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