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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工伤就业补助金有时间限制吗

杨** 安徽-合肥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4.11.24 08:22:05 497人阅读

领取工伤就业补助金有时间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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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就业补助金的领取,那可真不是随便啥时候都能去领的。就好比你去超市买东西,得在人家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结账,不然可就麻烦。
比如说在A地区,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那必须得在合同期满这个事儿发生之日起的规定时间内去申请领取工伤就业补助金。要是超过了这个时间,就像你错过了超市的优惠活动一样,可能就享受不到那么多的福利。
再比如在B地区,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情况,也得严格按照当地的规定及时去申请。要是因为疏忽大意,忘记了时间,那可就亏大了。因为超过规定时间未申请,可能就会面临一些很严重的不利后果,比如补助金的金额会减少,或者干脆就领不到。
所以,咱们可不能小瞧了这个时间限制。一旦相关情形发生,就赶紧去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或者专业律师,让他们帮你把好关,确保你能在法定时效内顺利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别因为一时的疏忽而让自己的利益受损。

2024-11-24 12:2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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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就业补助金的领取确有时间门槛。当工伤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之时,就得依照所在地区的规定,抓紧时间去申请领取工伤就业补助金。一旦超过了规定的时间却还没申请,那可就麻烦,可能会给自己带来诸多不利后果。你想想看,就好比过期的车票没法再坐车一样,过了时间申请工伤就业补助金,也许就没法顺利拿到这笔钱。所以,在这些相关情形发生后,可千万别拖延,得赶紧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或者专业律师,让他们帮你把好时间关,确保能在法定时效内稳稳地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11-24 11:36: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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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就业补助金的领取,那可是有时间限制的。
通常情况下,当工伤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自然而然终止,又或者是职工本人主动提出要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时候,就得在这些情形出现的当天起,按照所在地区的那些相关规定,赶紧去申请领取工伤就业补助金。要是超过了规定的那个时间还没去申请,那可就可能会遇到一些不太好的后果。不过,具体的时间限制,会因为地区的不同,政策的差异,还有工伤认定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变化。所以,大家在遇到相关情形之后,一定要尽快去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是找专业的律师帮忙,这样才能确保在法定的时效期限内,好好地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11-24 10:5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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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就业补助金的领取,那可是有时间规定的。通常情况下,要是工伤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到期了然后终止,或者是职工自己主动提出要解除劳动、聘用合同,那可就得在这种情况发生的那一天起,按照所在地区的那些相关规定,赶紧去申请领取工伤就业补助金。要是超过了规定的时间还没去申请,那可就麻烦,可能会遇到一些不太好的后果。不过,具体的时间限制可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会因为地区的不同、政策的差异,还有工伤认定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变化。所以,大家在遇到相关的情形之后,一定要尽快去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找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这样才能确保自己在法定的时效范围内,好好地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不能因为疏忽而错过了领取工伤就业补助金的好时机。

2024-11-24 09:17:07 回复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时间限制的,它是保障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伤残补助,劳动合同不解除,它就长期有效;一旦劳动合同解除,单位就得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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