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重庆法律咨询 > 江津区法律咨询 > 江津区合同订立法律咨询 > 经济合同算雇佣关系吗

经济合同算雇佣关系吗

贺* 重庆-江津区 合同订立咨询 2024.11.02 00:59:22 323人阅读

经济合同算雇佣关系

其他人都在看:
江津区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江津区合同事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经济合同未必构成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一般是一方在另一方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
经济合同类型很多,像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与雇佣关系差别明显。
若经济合同内容为一方给另一方提供特定工作任务且接受其管理、指挥、监督,按约定获取报酬,可能构成雇佣关系。
但要是合同约定平等主体按等价有偿原则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换,如单纯货物买卖,就不是雇佣关系。具体判断需综合合同条款、双方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

2024-11-02 07:21:01 回复
咨询我

经济合同跟雇佣关系,俩可不是一回事儿。雇佣关系,他指挥你、监督你,然后你领工资。
但经济合同,花样可多了,像买东西的买卖合同,租东西的租赁合同,这些跟雇佣关系差得远嘞。
要是经济合同里头写的是,一方得给另一方干点啥活儿,还得听对方的话,按人家的要求来,干完了拿报酬,那这时候,可能就有点像雇佣关系了。
可要是合同里就是明明白白说,两个平等的人,你情我愿地交换东西或者服务,比如就是简单的买卖东西,那这就跟雇佣不沾边了。具体咋判断,还得看合同里写的啥,还有他们到底是怎么做的,得综合考虑才行。

2024-11-02 06:24:52 回复
咨询我

雇佣关系,一般就是一方在另一方的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务,然后得到报酬。可别以为有经济合同就一定是雇佣关系,这可不一定的。
经济合同像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之类的,这些和雇佣关系差别可大了。
要是经济合同的内容是一方给另一方做特定工作任务,还得接受另一方的管理、指挥和监督,按说好的拿报酬,这种情况才可能是雇佣关系。
要是合同说的是平等主体按照等价有偿原则来交换商品或者服务,这可就不是雇佣关系。到底是不是雇佣关系,得综合合同具体的条款,还有双方实际履行的情况等因素才能确定。

2024-11-02 04:28:24 回复
咨询我

经济合同未必会构成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一般是指一方于另一方的指挥和监督下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
经济合同包含多种类型,像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其与雇佣关系有着显著的差异。
倘若经济合同的内容着重于一方为另一方提供特定的工作任务,且接受另一方的管理、指挥与监督,并依据约定获取报酬,此时便有可能构成雇佣关系。
然而,若合同约定的是平等主体间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开展的商品或服务交换,例如单纯的货物买卖,这就不属于雇佣关系。具体的判定需要综合考量合同的具体条款、双方的实际履行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2024-11-02 02:47:2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完成主要工作,这样的关系就是承揽关系,承揽人往往是经常以此为业的个体户或企业、事业单位。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本案中的C符合这一特征,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故而可成立雇佣关系,比如A将大棚建造工程交由经济实体D以自己的设备,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这种关系属于雇佣关系雇佣合同中的受雇人是以自己的劳力向雇主提供服务的,受雇人通常为自然人,往往不提供设备,可带简易工具、技术和劳力,本案中的C不具备这些特征。此外,牛场的大棚因不属于建筑法的规范范畴,因而无须受托主体资质要求、技术和劳力。而承揽关系则是以劳务合同为基础的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虽然是临时雇佣,但也符合雇佣关系,可以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的除外。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