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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通常情况下,房屋的质量问题与物业公司并无直接关联性。若所购房屋仍处在其法定的保修期间之内,房屋所有者有权行使权利,向施工单位发出维修请求,而施工单位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有义务明确设立质量责任制体系,对工程项目进行精细化管理,从而可以明确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施工管理负责人等关键岗位角色及其职责范围。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2024-10-29 12:2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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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房屋的质量问题通常不会归咎于物业公司,如果该房屋仍处于保修期间之内,其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负责建设该房屋的施工单位负担起相关的保修以及修理义务。在此过程中,施工单位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立并执行质量责任制度,以确保每项工程项目都有专门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施工管理负责人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2024-10-29 11:56: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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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建筑物的品质问题并不直接归咎于物业公司,而是主要由承包商负责。若建筑尚处于保修期内,其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施工单位承担修补工程所需的全部责任。而施工单位,则应认真履行职责,完善工程品质责任制度,并明确指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主管以及施工管理责任人。
2024-10-29 10:43:5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