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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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屋预售合同只要依法成立便具备了有效性。然而,若出卖方在签署合同时未能获得相应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该认购书将被判定为无效。但是,如果在诉讼发起之前,出卖方能够顺利地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话,可以视为其行为有效;此外,合同双方必须拥有书写能力,且表达的意愿必须是真实和自愿的;最后,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自合同通过合法途径签署生效之日起,便被视为房屋预售合同。然而,若开发商尚未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在此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的任何认购书都将视为无效协议。但是,如果在起诉之前开发商已经获得了相关许可证,则该认购书可被视为有效协议。在此过程中,双方均需具备良好的书写技能及表达意愿的真实性,此外合同条款也需符合法规和法例规定的合法性和形式规范。
2024-10-29 09:52:09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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