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这是完全可行的途径;
2、只要缔约双方达成共识,便可以解除合同;
3、撤销与解除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4、在民法领域内,可撤销合同属于可变更及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之一。这类合同的核心特征在于其意思表示的不真实性;
5、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因此它被视为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然而,它又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五百零七条【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1、毫无疑问,这完全可行。
2、假如合同各方能够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的话,他们自然可以解除这个合同。
3、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撤销与解除在法律意义上是有所区别的。
4、在民法体系当中,可撤销的合同属于一种可更改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而所谓的可撤销合同,主要指的就是那些意思表示并不真实的合同。
5、至于可撤销合同的效力问题,它实际上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因此它被视为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然而,它又与那种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存在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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