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被严格执行的。房屋产权的确立、变更、转让及毁灭等事项,须经依法进行登记后方能生效。在房地产领域,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衡量标准。因此,借名购买房屋的行为中,真正的所有权属于房产证上记载的产权登记方,而出资者仅仅拥有针对贷款方的追索权,也即债权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所规定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所有关于房屋所有权的建立、变动、转手及消亡均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进行注册,以确保其有效性。鉴于房地产被视为法定的不动产,因此房屋产权的登记方始终享有最高的权利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有投资方为该项购置提供了资金支持,也只能赋予他们相应的债权效力,而不能够改变房屋最终的所有权归属,即仍将直属实际进行注册登记的产权持有人所有。
2024-10-13 12:36: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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