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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法定法规的严格规定完成备案工作,这无疑会对其行为构成严重的违约行为。在签订预售合同时,大部分的开发商仅会着重强调交房时间及获取房产总证、分户产权证的确切日期,而往往忽视了合同备案的重大意义。尽管这样,若交易各方均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顺利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那么开发商无需被认定为违约一方。
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款,若开发商无法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文件,那么他们与购买者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便应被视为无效合约;但假设开发商能够在此次诉讼提出前成功地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这份合同便可以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2024-10-12 18:5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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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开发商未能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买卖合约进行正式备案,毫无疑问地便构成了其自身的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在订立预售协议之时,开发商往往仅会标注出交房的准确日期以及获取整栋房屋所有权证书及每套独立房产所有权证书的确切日期,却忽视了合同备案所扮演的关键角色。尽管如此,只要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均能遵守合同约定的所有条款并于相应的期限内如期履行各自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那么开发商便无权被指认为违约方。
然而,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倘若开发商未能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文件,那么他们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便将被视作是无效的;但是,若开发商能在诉讼程序启动前成功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该合同仍可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2024-10-12 17:1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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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若开发商未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完成相应的备案程序,无疑将会被认定为违反合约承诺的行为。在拟定预售合同的过程中,开发商往往只注重约定工程交付时间以及最终获取到完整所有权证书及每套房产独立所有权证书的确切日期,却忽视了合同备案环节的重要性。尽管如此,只要买卖双方均能在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内严格履行各自应尽的合同义务,那么开发商便不应当被判定为违约方。
然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倘若开发商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其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合同;但是,如果开发商能够在诉讼提起前顺利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该份合同仍可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2024-10-12 15:18:5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