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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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面临房产被二次出售的困境时,受害方可以采取以下几个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是双方协商解决;
其次,也可以选择进入仲裁程序以寻求公正判决;
最后,若以上两种方法均无法达成共识,则可诉诸法律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买受人,您有权要求解除已经签订的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对方归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此外,您还有权要求对方对因此给您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卖方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普通从业人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您将无法主张惩罚性的赔偿责任,而仅能主张对方退还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并且对您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面临房屋一物二售的困境时,受害者可采取协商、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进行有效维权。在此情况下,购买人有权请求解除购房协议、索回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额度、追讨相关损失补偿,同时还能要求出售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总额一倍的违约赔偿责任。
然而,若卖方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普通从业人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购买人将无法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仅能主张收回购房款项以及相应利息额度,并对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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