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先行收取购房者的首付款并拟定相关协议的行为,通常会被判定为无效合同。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预售活动必须先取得相应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方可展开。而开发商如果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便擅自开始预售业务,这无疑属于严重违反相关法规的不正当行为,进而导致基于这样的事实基础所缔结的协议无法受到国家法律层面上的严密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若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便开始收取购房者的首付款且签署相关协议,那么这一行为往往会被视作无效行为。
根据中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商品房的预售都必须事先获得由相关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果开发商在未获取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预售活动,则其行为属于非法行为,由此产生的协议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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