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房地产交易中因面积差异引起的赔偿事宜,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以下具体准则:若建筑物实际使用面积超出买卖契约中所列明的标准面积,且其偏差率在总价的百分之三以内,买方应依照签订合同时达成的协议价格补足差额款项;
然而,若偏差率超过百分之三的合理范围,卖方必须承担额外增加部分房屋售价的责任,并且将这部分所有权无偿转让给买方。反之,如果实际使用面积低于买卖契约中的约定面积,且偏差率在总价的百分之三以内,卖方有义务向买方退还相应的房价款以及利息;但是,若偏差率超过百分之三,卖方需要以两倍于多收取的房价款的金额向买方返还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对于住宅建筑面积差异补赔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表明如下:若实际测量面积超出合同标注的面积,并且两者之间的误差范围在百分之三之内时,买方需按照事先约定的售价进行全额补充;
然而,如果误差幅度超过了百分之三,那么卖方需要承担超出部分的房价款项,同时将这部分的所有权转移到买方的名下。
另外,如果实际测量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并且误差范围在百分之三之内时,卖方有义务向买方退还相应的房价款项以及利息;但是,如果误差幅度超过了百分之三,那么卖方就必须以两倍的金额向买方返还多收取的房价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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