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而进行房屋销售的情况,应由县级及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制止。
其中包括要求相关主体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扣除违法所得以及没收所有违法所得等,同时,还可对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总额的百分之一以下的行政罚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对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擅自销售房屋者,应由县级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立即终止违法行为。如其在违法期间存在非法收益,则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同时,还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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