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现行法规条文规定,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时完成住宅项目的交付任务,购房者在首先采取正式催促履行交付行为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之后,可以选择行使解除合同之权利,除非双方在此前已签署特别协议约定了其他的处理方式。倘若超出这一期限仍未实现住宅项目的实际交付,即视为发生了延期交付的实质性违约行为。此时,作为遭受损失的消费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条例采取有力措施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按照相关法规所述,开发商将交付日期延至多出原定时间三个月之内属于合理范围内。
如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日期准时交付房屋,作为购房者有权提出书面催促并进行催收程序。若经多次催促仍未取得效果,在无其他特别协议的情况下,购房者便可行使法定权利解除该份买卖合约。在此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只要开发商逾期满三个月未履行交房义务的,均可视作延期交付行为的发生。在开发商超越此期限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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