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法律服务的酬金一般应由委托方自行承担。不论判决结果为何,败诉方并无义务负担对方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需支付的律师代理服务费用。
然而,若败诉方需承担对方发起诉讼期间所产生的与诉讼有关之成本费用,在此种情形之下,胜诉方若有意愿独立承担或与其败诉方共同商定后,可同意败诉方向其方当事人结算价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在进行买卖合同纷争的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法律服务的酬劳往往应由委托之人自行担负。不论判决书的结谛为何,败诉的一方并无职责去承担起支付对方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付出的律师代理服务费用的责任。
然而,若败诉之方确实需承受对方启动诉讼程序时所衍生的讼诉相关成本费用,在此情况下,倘若胜诉的一方愿意单独承担或者与败诉方达成共识,则可以考虑允许败诉方将其应负担的部分支付给己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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