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请仔细查阅签署的合同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以确认其中是否就违约金数额或其计量标准有所明确阐述。当买家未能按时支付房款时,卖家有权依据未偿付的购房总金额作为基准,参考我国中央银行所制定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收取标准来计算损失赔偿额度;若卖家未能按期交付使用房屋,则可以根据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内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租金水平来确定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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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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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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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在对合同进行审查时,我们需要仔细查阅其中关于违约责任以及相应违约金的具体约定。若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规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那么当买方未能按时支付房款时,卖方可以以待付购房款总额作为基准,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计算损失赔偿金额。而对于卖方未能按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情况,则可以根据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内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租金水平来确定实际损失。
2024-10-10 08:21:06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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