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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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如若发现了商品住宅存在质量上的瑕疵或问题,首要步骤应是立即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联系。之所以这样做,乃是因为消费者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已经达成了具有法定效力的契约关系。作为商品住宅的制造者和主要销售商,房地产开发商理应对商品住宅的品质负有终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开发商需要向消费者支付赔偿金,且该质量问题又属于合同中所约定的相关条款范围内,那么开发商同样有权根据合同规定,向责任方追索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若开发商不愿意积极解决问题,或者消费者对开发商提供的解决方案表示不满,那么消费者有权向负责监督建筑工程质量的权威机构递交申请,请求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认;
同时,消费者也可选择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反映。在此基础之上,消费者还可以选择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居住环境进行全方位的鉴定,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将被视为民事赔偿方面的关键性证据资料。
再次,若经由以上各种途径仍无法妥善解决问题,那么消费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个人实际情况,向法院提起仲裁程序乃至法律诉讼。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房屋购买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首先应该采取的行动便是联系开发企业。这主要源于购买者和开发商之间已达成的直接的合约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开发商虽然只负责产品房屋的生产和销售工作,但是作为销售的主要参与者,开发商必须承担起确保产品质量的最终责任。因此,若是开发商需要为购买者支付赔偿金,且质量问题恰好符合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那么开发商同样拥有权利根据合同规定,追究责任方的相应赔偿义务。
其次,如果开发商并未积极处理或对其提供的解决方案不满意,购买者有权向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权威机构提交申请,请求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认;
同时,他们也可以选择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反馈。在此基础之上,业主还可以选择直接委托具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居住环境进行全方位的鉴定,该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将被视为民事赔偿方面的关键性证据资料。
再次,如果通过以上各种途径仍无法解决问题,购买者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个人实际情况,向法院提起仲裁程序乃至法律诉讼。
在发现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存在质量问题时,首当其冲需要与房地产开发商取得联系。这是由于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已经建立了明确的契约关系。作为商品房屋的主要生产和销售商,开发商有责任确保其所提供的商品房屋具有良好的品质。如果开发商需要向购房者支付赔偿金,并且该质量问题又属于合同中所约定的相关范围内,那么开发商有权根据合同条款追究责任方的相应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开发商不愿意积极解决问题或对其提出的解决方案感到不满,当事人有权向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权威机构提交申请,请求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认;
同时,他们也可以选择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反映。在此基础之上,业主还可以选择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居住环境进行全方位的鉴定,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将被视为民事赔偿方面的关键性证据资料。
再次,如果通过以上各种途径仍无法解决问题,购房者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个人实际情况,向法院提起仲裁程序乃至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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