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其妥善的解决途径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守约方有权及时向违约方发出停止合同履行的书面告知;
其次,在违约方收到停止履行的通知后,若未能及时提供充分担保且未能恢复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倘若其仍旧继续请求预购房按原合同执行的行为,则作为守约方有权利拒绝该请求,并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力,以追究违约方的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针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妥善处理措施包括:
首先,守约方有权适时地向违约方发出中止合同执行的通告;
其次,在违约方收到中止履行合同的通知后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担保并且未能有效恢复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倘若其仍然坚持要求预购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守约方有权对此表示拒绝,同时行使法定解除权以解除该合同,并对违约方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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