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如果诉讼败诉方并未与诉讼当事人在相关协议中就支付对方律师费用进行明确约定,那么败诉方无需承担这笔费用。
然而,若诉讼双方在合同中已作出相关说明,则败诉方有义务负责赔偿诉讼过程中的所有律师费用。
另外,如果诉讼的胜利方主动表示愿负责支付该笔聘请律师费用,也应属败诉方向其追讨的事项之一。当诉讼结果为部分胜诉和部分败诉时,人民法院将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当事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做出相应裁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关于败诉方是否必须支付对方所应支付的律师费用,这取决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有相关约定。
然而,可以明确的是,如果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那么诉讼费用将完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胜诉方主动提出愿意承担相应费用。当一个案件出现部分胜诉和部分败诉的情况时,人民法院会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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