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律师费的问题,有一个较为常见但并非绝对的现象,即
败诉方需要承担部分或全部的律师费负担。
当然,在大部分情况下,聘请律师的
当事人将会自担这部分费用。
然而,当某些特定条件被满足时,败诉方则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到
诉讼过程中的情形,能够使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在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中,当事人即使在败诉的情况下也有权要求法院将法律援助人员所需的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以及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纳入
诉讼请求之中,法院在考虑具体情况后,有权判决这些经费由非援助的败诉方来承担。
其次,对于
仲裁案件而言,
仲裁庭亦有权力在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中决定各方最终需向
仲裁委员会支付的
仲裁费与其他费用。
同时,仲裁庭还会依据案件实际情况,裁定败诉方应当对
胜诉方因为处理案件所产生的合理费用进行补偿,律师费便属于这些合理费用之列。
《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