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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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友好磋商、调停斡旋、仲裁裁决及司法诉讼乃解决合同纠纷的四种主要途径。
首先,友好磋商:在保持互信与尊重的前提下,合同各方应通过真诚而坦率的交流与协商来寻求问题的妥善解决,这无疑是首选的策略。
其次,调停斡旋:倘若合同各方在协商过程中未能达成共识,他们可以请求相关机构介入调停,例如:如果有一方或者双方都具有国有的性质,那么他们可以请求其高层领导进行调停。在此过程中,上级部门需要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明察秋毫地进行调解工作,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行政干预。
另外,合同各方还可以进一步向合同监管机构、仲裁庭甚至法庭等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再者,仲裁裁决:若经磋商之后,合同各方仍然无法达成共识,并且不愿接受调解,此时他们可以根据合同中所规定的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所签署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最后,司法诉讼:若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仲裁事宜,同时也没有事后协商签订的仲裁协议,那么合同各方有权将合同争议提交至法院,寻求法律制度的庇护并获得最终的解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友好磋商、调停斡旋、仲裁判定及司法诉讼四种方式,为解决各类合同纠纷提供了可能的路径。
首先,关于友好磋商,这是基于合同各方互相建立信任和尊重的前提条件之上,通过真诚而坦率的交流与协商,来寻找化解矛盾的途径,堪称解决纠纷的首选策略。
其次,若是合同各方就纠纷的解决方案仍然存在分歧,仍未达成共识之时,他们可以寻求第三方机构的调停斡旋。比如,如果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都具有国有的性质,那么他们可以请求其高层领导出面进行调停。在此过程中,上级部门需要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明察秋毫地进行调解工作,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行政干预。
另外,合同各方还可以进一步向合同监管机构、仲裁庭甚至法庭等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再者,若经磋商之后,合同各方依然无法就纠纷的解决达成共识,并且也不愿接受调解的话,那么他们可以根据合同中所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所签署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最后,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仲裁事宜,同时也没有事后协商签订的仲裁协议,那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将合同争议提交至法院,寻求法律制度的保护,并期望能够得到妥善的解决。
友好磋商、调停斡旋、仲裁裁决及司法诉讼,这四种方式是处理合同纷争最为常见的手段。
首先,我们来看友好磋商:在合同各方彼此建立起信任与尊重的前提之下,通过坦诚、透明的沟通与协商来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这无疑是解决纷争的最佳选择。接下来,当合同各方在经过友好磋商之后,仍然无法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时,他们可以考虑寻求调停斡旋的帮助。例如,如果涉及到国有企业,他们可以请求这些公司的高级管理层进行调停斡旋。当出现这种情况时,上级部门需要在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客观地分析和评判事实真相,进行调停工作,并且要避免行政干预的发生。除此之外,合同各方也可以选择向合同监督机构、仲裁委员会甚至法院等权威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再者,如果合同各方在经过友好磋商和调停斡旋之后,仍然无法达成共识,而且都不愿意接受调解的话,那么他们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最后,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同时也没有事后协商签订的仲裁协议,那么合同当事人有权将合同争议提交给法院,寻求法律制度的保护,并最终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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