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一方有权随时告知对方立即终止合约的履行义务;
2.当违约方收到关于中止履行合约义务的书面通知之后,未能按时提供有效担保或未恢复履行合约所需的履约能力时,但是其仍然坚持要求预订房源履行合同义务的话,那么守约方有权利予以拒绝,并且行使解除权以解除该份合同,同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守约方有权利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以中止合同的进一步履行。而对于违约方来说,当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若未能提供有效担保并恢复其履行该合同的能力,同时却仍然强制要求预购房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有权拒绝这项要求,并且可根据实际情况行使合同解除权,从而解除整个合同关系,并对违约方进行相应的法律追责,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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