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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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一个朋友因为财产问向法院起诉,法院要将他的房子判给我,但是需要接受法院房地产评估委托评估复函,我想知道这是什么意思?
你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接受法院房地产评估委托评估复函的问题,会有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鉴定,一般会比市场价稍低一点。若对此还有不理解的,欢迎致电!
2018-02-03 12:47:41 回复
要想了解接受法院房地产评估委托评估复函的问题,首先要清楚以下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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