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工伤之后,若是职工短期内暂时无法返回工作岗位,那么他们就应该适时地提出停工留薪这样的请求,或者直接呈递病假条给所在单位进行提交。倘若职工在此过程中充分认识到其已经失去了或是部分失去了劳动能力,这时候便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正合理地与用人单位解除合约关系,并得以成功获取到对应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多重工伤赔偿项目。
在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后,若劳动者目前无法正常出勤工作,将有权利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暂停工作并保留薪资待遇,亦可申请病假照顾自身健康状况。而针对那些已经失去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者,他们有权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关系,并且有权获得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款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款等工伤补偿权益。
解析:
在员工遭遇工伤事故后,若员工因身体状况而暂时无法正常工作,则有权申请休止原职工资待遇,或者向所在单位提出病事假的申请。若员工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员工有权利主张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获得相应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人身伤害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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