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现行的法定年休假天数为七天。直至1999年,相关规定将其提高到了十天。随着时间推移,时至今日,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多项法规(国务院令第513、644号)所修订,清明、端午、中秋及除夕已正式成为法定假期。
值得一提的是,在2013年,参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我国现行的法定年休息天数标准已经确认为11天。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定年假日最初为七天。在1999年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增至十天。2007年,我国通过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第513号令),其中明确规定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以及除夕均为法定节假日。到了201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644号令),我国现行法定年假日数量确定为11天。
解析: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定年假天数定为七天;
然而在1999年,这一数字上升到了十天。到了2007年,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正式生效,首次将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和除夕纳入法定假期。到2013年,依据国务院的行政命令(国务院令第644号)修改了上述规定,目前我国的法定年节假日数量已设定为每年十一天。
法律依据: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元旦),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节气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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