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工劳动法律援助服务条例》中的明确规定,对于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继续提供劳务付出的员工而言,公司应当依照其所取得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水平,以不低于150%的比例进行报酬支付;若在休息日需要加班,因无法通过补休方式补偿员工,则企业需按照不低于该员工正常工作日工资水平的200%来支付相应薪酬;而在包含元旦、春节等覆盖率较广的法定节假日期间工作的劳动者,他们理应获得比平时更高的薪资报酬,即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
法律依据: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依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明文定制之规定,员工因工作需求需在正常工作日外继续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的薪酬福利;若于休息日仍需加班而未能给予相应的调休补偿,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支付劳动报酬;若恰逢法定节假日时期依然坚守岗位辛勤付出,用人单位则应支付给该员工不低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作为回报。
2024-07-31 18:11:46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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