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法律法规的管辖下,居住权的登记事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向位于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主管登记机构进行提交申请并完成相关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此项事务的具体执行部门便是受委托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其地理位置必然位于住宅所在地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此基础上,需要明确的是,除非双方当事人另行达成了不同的协议,否则居住权的设定应为无偿行为。但如需正式设立,仍应依法向上述描述中的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相应的居住权登记证书。
此外,居住权自签订登记之时方能正式生效设立。
依据法律规定,居住权是不能够被转让或继承的。
另外还需要特殊说明的是,根据法律限制设立居住权的住宅是不允许租赁给他人的,除非双方当事人可以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就此事项作出特殊的约定。
居住权的登记事宜须向坐落于房屋自身所在地区的县级登记机构进行办理。关于居住权的登记单位,正是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该中心即为住宅所在地级市的具体执行机构。在居住权的构成上,若未设定对价,那么此项制度便将无偿实施;反之,若双方另行达成共识,在无偿的基础上增加了对价元素,则是例外情况。如需设立居住权,应当向负责的登记机构提交居住权登记的申请。一旦经过登记程序,居住权便正式生效。
然而,居住权并不具备转让性或继承属性,这点我们需要特别注意。
同时,对于设有居住权的住房,原则上不可租赁,除非双方在事前就此问题达成协议并遵守相关规定显然,这一系列规定都体现着法律对于居住权制度的严格规范和谨慎操作。
解析:
居住权益的注册登记工作应在房屋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机关进行办理。负责居住权益登记的单位即为国家不动产登记中心,亦即房屋所处地区的国家不动产登记中心。居住权益的给予是以无偿形式进行,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协议规定。如果确定要设立居住权,则需向登记机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在登记部门完成登记备案后,居住权益方能正式生效。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益不能够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或继承。
此外,已经设定了居住权益的房屋也不能作为租赁房源进行出租,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补充协议或者达成其他共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专业解答居住权益的注册登记应在房屋所在县级政府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登记是无偿的,除非另有协议。设立居住权需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后生效,且不可转让或继承。设有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除非另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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