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用人单位不得以本法的第40条及第41条规定的理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具体而言,以下情况将不被允许:首先是,对于那些从事接触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他们离职之前必须接受严格的职业健康检查,如若发现任何疑问,需要在医学观察期间继续接受观察和治疗。
其次,在用人单位已经确认其患有职业病或由于工作事故导致受伤且已确定失去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再者,对于那些在规定的医疗期限之内生病或因为工伤而无法工作的劳动者,同样不能以本法规定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对于怀孕、分娩或哺乳期间的女性员工,用人单位也不可随意解雇她们。此外,在用人单位连续服务满15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差5年的劳动者,也同样受到保护。另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属于禁止解雇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列举了42种员工类型和具体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具备终止现行劳动法律关系的权利。这些状况表明,如果劳动者处于特定状态,那么无论个人的工作表现或公司发展需求如何变化,用人单位都无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来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法律关系。下面将详细阐述:
首先是(1)处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还没有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其次是(2)已被确诊为患有职业病,或正在接受治疗医学观察的疑似职业病患者,这类员工被视为需要特殊保护;
再次是(3)在现职岗位上已经处于患病或非因公受伤的状态,并且已经被确认失去了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然后是(4)怀孕妇女以及正处在哺乳阶段的女职工;
再后来是(5)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时间达到15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仅剩不到5年的人员;
最后是(6)受到我国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解析:
四十二款关于用人单位禁止终止劳务合同的情况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当员工出现某些特殊状况时,用人单位需避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以及第四十一条的条款来结束其雇佣关系。具体来说,员工必须满足以下几方面要求才可享有此种权益:首先,正在从事与接触职业病相关联任务的劳动者,在离开现有岗位之前没有进行过职业健康检查,或是疑似患有职业病的患者正处于诊断或医学观测期间。
其次,员工在现今单位中已经患上了职业病或者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了伤害,并且被确认为失去或者部分失去了劳动能力。再次,员工在生病或非许可的时间之外,应当享受规定的医疗期限。此外,对于仅为女性的劳动者而言,如果处于怀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间也属于此类保护范围之内。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在所在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已达到了至少十五年并且距离法定的退休年龄还不足五年,那么也是受到同样的保护范畴。附带地,在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它情形下,也应提供同等的保护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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