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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在商品住宅市场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商品房预售方与预购方双方协商一致后所达成的规定,预售方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在竣工后将商品房的所有权移交给预购方,而预购方则需向预售方支付定金或者部分购房款项,并且按照约定的日期接收商品房的书面协议。在预售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尽管预购方已经支付了预购款项,但是并不因此而拥有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因此,所有的预售合同都不能视为所有权的转移。
2024-07-14 14:2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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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进行约定,前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将已建设完成的商品房的所有权移交给后者,同时后者需向开发商支付定金或者部分购房款项,且按时接收所购买的商品房。在此过程中,购房者虽然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项,但是并不因此而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需要明白的是,所有形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都并非意味着产权转移。
2024-07-14 12:24: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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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由商品房预售人与预定购房人通过友好协商所达成的约定,即商品房预售人须于约定日期之前,移交凝结其物权的已建成商品房予预定购房人,而预定购房人则需按照规定的付款方式,向商品房预售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或者全额房款,进而按照约定的期限接收商品房。然而,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预定购房人虽然已经支付了约定的购房款项,但并未因此而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总而言之,我们必须认识到,所有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其实都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
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该条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取得作为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的主要依据,并不考虑审查对其他条件的具备与否,有其合理性。
2024-07-14 11:02:4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