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是由
商品房预售人与预定
购房人通过友好协商所达成的约定,即商品房预售人须于约定日期之前,移交凝结其
物权的已建成商品房予预定购房人,而预定购房人则需按照规定的付款方式,向商品房预售人支付一定数额的
定金或者全额房款,进而按照约定的期限接收商品房。然而,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预定购房人虽然已经支付了约定的购房款项,但并未因此而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总而言之,我们必须认识到,所有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其实都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没有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该条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取得作为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的主要依据,并不考虑审查对其他条件的具备与否,有其合理性。